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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根基 改善大气质量
编辑:杨霖钰      责任编辑:刘芳     2019-01-31 09:32:13       来源:山西日报

    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究竟新在哪里,能否有效改善我省大气污染?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城建环保工委副主任高建平就此进行了解读

    体现我省治污特点

    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次修订主要是对大气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大气污染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引进、大气环境保护宣传和教育、清洁生产审核制度、城市道路清扫扬尘污染防治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高建平介绍,修订后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共六章六十二条,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精神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紧贴我省实际,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强化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责任。明确“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制订考核办法。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二是强化对燃煤污染的防治。一方面从源头上控制,规定:“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对高污染煤炭的限制开采作了专门规定。另一方面,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同时明确,“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确保城市居民供电、供暖等民生需求。三是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提高大气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完善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体系。

    《条例》中特别划定了禁煤区,高建平说,我省是煤炭资源大省,传统工业的发展主要依赖煤炭资源,工业生产主要以煤炭作为能源,居民生活取暖也主要采用煤炭,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面对日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我省必须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聚焦主要污染物排放

    高建平说,山西省长期以来,形成了煤炭、焦化、钢铁等重化工业为代表的产业发展模式,尤其是在一些城市建成区及周边仍分布着许多大大小小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严重影响了山西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和提高。因此《条例》规定,要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在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搬迁、改造、转型或者退出。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高排放企业,不仅可以控制污染物的产生,而且也为山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布局提供了契机。

    进入冬季大家越来越重视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尾气排放是雾霾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对此,高建平说,我省机动车尾气污染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山西本省机动车带来的尾气排放污染,二是过境重型车辆尾气排放污染。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规定,抽检、路检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应当进行强制维修,取得由机动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合格凭证,并进行复检。抽检、路检不得收取费用。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对于销售燃油的单位,要求明示油品质量标准。

    扬尘污染也与大家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就此问题,高建平说,为了减少建筑施工、运输等产生的扬尘污染,《条例》对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建(构)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在施工扬尘防治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并要求矿山企业、渣土运输、物料堆放、建筑垃圾消纳场等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采取防尘抑尘措施,同时要求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对我省扬尘污染防治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

    重点在秋冬季发力

    高建平说,秋冬季大气扩散条件相对不利,在此期间,一些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运输等活动仍在进行,同时由于供热取暖的需要,燃煤使用量急剧增加,进一步加剧了我省大气污染程度,各种因素叠加,往往成为我省重污染天气最容易集中出现的时段。针对此问题,《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错峰生产、施工和运输的特别措施,目的是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集中出现的季节,重点排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安排,对生产经营活动和土方施工、运输进行调整,限制生产作业时间或者时段,减少大气污染物的集中排放,从而能够有效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达到缓解和减轻大气污染程度之目的。

    工业生产排放是大气污染物的最主要来源。结合我省实际,新修订的《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工业污染防治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高建平说,针对工业污染排放,《条例》在第三章防治措施中,从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一条,专设一节“工业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高建平强调,我省《条例》只是根据我省实际,对工业污染的主要方面作出规定,按照立法法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的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有规定的内容,《条例》没有作重复规定,实践中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本报记者程国媛 本报通讯员王珂景

山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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