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讯(刘晋良)2019年4月3日15时17分许,驾驶人尹某某醉酒驾驶晋AZ77**号面包车沿交口县龙泉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粮苑市场附近时,与相对方向驶来欲左转弯的白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白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
办案民警将尹某某带至交口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化验,经交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6.56mg/100ml。尹某某系醉酒驾驶。
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晋AZ77**号面包车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现尹某某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
交口交警提示:
饮酒后或醉酒后,人会出现反应变慢、视角变窄等生理反应,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不仅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也给家人和其他人造成巨大痛苦,成为影响人们出行安全的一大杀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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