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主页|加入收藏 星期
主站|今日头条|即时播报|聚焦吕梁|新闻中心|图片新闻|社会新闻|三农|教育|旅游|交通
经济|媒体关注|领导访谈|三晋要闻|县区动态|周边视点|网上曝光|文化|法制|历史|环保
  您所在的位置: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聚焦吕梁
吕梁警方重拳出击依法查处一批涉嫌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
编辑:赵霞      责任编辑:高增平     2019-05-14 08:39:15       来源: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讯 201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的坚强领导下,吕梁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与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部门紧密协作,及时依法打击一切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全市公安机关共侦办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148起,刑事拘留69人,治安处罚156人,移送起诉29人,配合环境部门联合整治环境突出问题28个。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刑事案件

    一、文水县李某虎等人非法采砂破坏生态环境案。经查,该犯罪组织非法圈地上千亩,长期盘踞在文峪河古河道附近村庄,大肆进行非法采砂活动,导致大量耕地被毁被占、灌溉设施报废、地下水系损坏、生态严重破坏,李某虎等人还在吕家山大肆进行非法开采石料,大量耕地遭到破坏,其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生态环境损害。李某虎等人还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犯罪。2019年4月28日,在省公安厅组织指挥下,吕梁市公安机关一举打掉了以李某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目前,李某虎、李某奇、李某瑞、李某旺等30余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抓获到案,该案仍在侦办中。

    二、文水县孔某霖等人污染环境案。经查,文水县西槽头乡孔某霖、刘某亮2人,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合法手续及《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在合伙经营的无证炼油厂内,非法处置酚钠盐产生的90余吨废水,未经任何环保处理,直接倾倒排放。经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沿河荒地内的废水,为煤炭热解过程中产生的焦油状废渣,属于危险废物。2019年3月8日,吕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孔、刘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现经检察机关批准并执行逮捕。目前,该案仍在侦办中。

    三、文水县张某勇等人非法采矿案。经查,2019年4月28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勇、张某梅在文水县北徐村复垦点复垦期间,非法盗采砂石,价值15万元以上。目前,该2名犯罪嫌疑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四、文水县张某刚污染环境案。经查,2019年2月27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刚在文水县北张乡武村磁窑河旁某化工厂内利用废旧电瓶非法提炼铅,在磁窑河附近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张某刚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五、汾阳市梁某污染环境案。经查,2018年5月至6月,犯罪嫌疑人梁某在汾阳市冀村镇冀村工业园区某厂内进行“土炼油”被当场查获,现场提取的成品油重达810公斤,提取的废机油重达900公斤。犯罪嫌疑人梁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被移送起诉。

    六、汾阳市郝某发污染环境案。经查,2018年2月份至4月,犯罪嫌疑人郝某发在汾阳市冀村镇冀村工业园进行“土炼油”,被汾阳市环境保护局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郝某发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目前,该案已被移送起诉。

    七、汾阳市赵某贞等人滥伐林木案。经查,2018年10月22日,犯罪嫌疑人赵某贞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犯罪嫌疑人常某元私自砍伐树木。犯罪嫌疑人赵某贞、常某元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八、交城县武某头污染环境案。经查,2019年2月25日晚22时至2月26日,犯罪嫌疑人武某头在其经营的洗油厂内非法洗油,并将有毒有害危废污染物准备直接排放河道,被现场查获。目前,犯罪嫌疑人武某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九、交城县王某生污染环境案。经查,2019年3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生在交城县天宁镇某化工产品有限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油,王某生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十、交城县张某壮、张某柱污染环境案。经查,2018年4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壮、张某柱在交城县夏家营镇小辛村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液体,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行政案件

    一、文水县武某明等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查,山西诚信种业公司下属山西红河王酒业文水分公司,通过以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监测报告,现场提取的污染物挥发酚、氨氮、COD等超标。2019年3月9日,吕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公司法人武某明,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二、文水县宋某福等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查,文水县联众精细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以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监测报告,现场提取的污染物挥发酚超标。2019年3月9日,吕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涉案企业的法人、生产负责人、环保负责人宋某福、常某洲、高某鑫,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三、文水县杜某科盗采砂石案。经查,2019年4月12日,违法嫌疑人杜某科在未办理采矿证的情况下,盗采矿产资源——砂石共计14立方米,经鉴定,价值840元。目前,违法嫌疑人杜某科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7日。

    四、文水县成某杰盗采砂石案。经查,2019年4月24日,违法嫌疑人成某杰在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盗采矿产资源——青石(石灰岩),共计约 80 吨,经鉴定,价值约 1296 元。目前,违法嫌疑人成某杰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五、文水县花某平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查,2018年11月24日,违法嫌疑人花某平在文水县南安镇非法排污。目前,违法嫌疑人花某平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六、文水县张某盗采砂石案。经查,2019年4月28日,违法嫌疑人张某在文水县凤城镇南街村非法采砂。目前,违法嫌疑人张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七、文水县成某杰盗采砂石案。经查,2019年4月28日,违法嫌疑人成某杰在文水县开栅镇复垦点盗窃挖沙,经鉴定,价值548元。目前,违法嫌疑人成某杰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6日。

    八、汾阳市王某虎等人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查,汾阳市华瑞橡胶有限公司通过以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据省生态环境厅提供的监测报告,现场提取的污染物氨氮超标。2019年3月9日,吕梁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3条第3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涉案公司实际经营者、厂长、环保负责人王某虎、王某胜、殷某成,分别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决定。

    九、汾阳市王某登盗采铝矿石案。经查,2018年9月,违法嫌疑人王某登在汾阳市石庄镇某废弃厂区盗采铝矿石。目前,违法嫌疑人王某登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十、孝义市赵某学违法排放污染物案。经查,2019年1月2日,违法嫌疑人赵某学在孝义市东庄村某化工有限公司非法排污。目前,违法嫌疑人赵某学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5日。

    【警方提示】

    保护生态环境,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当前的中心工作,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吕梁市公安机关将联合环保、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对一切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果断亮剑、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坚决守护好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吕梁警方正告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为牟取非法利益,从事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吕梁警方敦促违法犯罪分子立即停止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主动到政府部门接受调查,争取从宽处理。

    吕梁警方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供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0358—8310110(吕梁市公安局)

    0358—8284098(吕梁市水利局)

    0358—8221959(吕梁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0358—8296743(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保护局)

    【法律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链接
友情链接  
胡兰党建网交城新闻网吕梁公安岚县新闻网新疆网临县新闻网兴县新闻网交口新闻网吕梁市政府网黄河新闻网山西新闻网黄河新闻网运城频道华声在线中国江西网中国经济网中青网红网光明网中国日报网山西网络广播电视台
关于我们    新闻热线:0358-8497677    投稿邮箱sxllhhxww@163.com    监督电话:13293900101    传真:0358--8497677    广告服务:0358-8497773    人员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