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讯 6月13日21时26分许,汾阳市交警大队综合整治组民警在学院路附近巡逻执勤,一辆晋J7P1**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向民警驶来,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并对该车驾驶员张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67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中队民警要求其出示驾驶证时,驾驶人张某支支吾吾,提供不出驾驶证,经调查,原来在2018年6月4日,张某在孝义市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交警查获一次,当时所持有的驾驶证也被吊销,现在属于无证驾驶。
张某醉酒获刑后仍不知悔改,无视交通法规,再次酒驾,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极不负责,万幸的是未造成严重后果,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汾阳市交警大队对张某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40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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