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 2019年8月30日07时30分,当事人刘某驾驶晋J347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国道307线薛村路段由南向北倒车过程中,与由西向东当事人刘某驾驶的晋JKH7XX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造成此次交通事故。
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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