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商务局关于报送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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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做好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工作,根据商务部《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61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 从2021年1月1日起,我市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向商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不得进行虚假报告,不得有重大遗漏。

2. 报告主体。进行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的主体包括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和环保替代产品供应商(含个体工商户)。其中,商品零售场所包括商场(百货店、购物中心、家居 建材店、专业店、专卖店、厂家直销中心)、超市(大型超市、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折扣店)、集贸市场等。

3. 报告期间。报告主体每半年报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的30日内完成。初次报告期为2020年7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即2021年1月30日前必须完成上报。

4. 系统登录方式。“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登录网址为:http://www.mofcom.gov.cn/mofcom//typt.shtml登录进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后,各企业选择“企业端”进入,在国内贸易项下点击“绿色流通服务”,选择“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应用”,即进入注册界面。

5. 报告内容。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报告塑料购物袋、连卷袋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外卖企业报告塑料购物袋、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含美团、饿了么等外卖平台)报告其自营业务产生的塑料包装袋(含编织袋)及塑料餐盒、塑料餐具、塑料吸管使用及废塑料回收数据,对平台内经营者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开展总体评估(包括数据测算、开展的减塑宣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上传总体评估报告。

根据《固废法》和《报告办法》有关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承担商务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法及时处理或给予相应处罚。

吕梁市商务局

2021年1月18日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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