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王唯)10月30日,交城县交警大队在开展“逢十”行动中,先后查处了4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驾驶人周某某、康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当日14时许,夏家营中队民警在大辛村义南线路口开展统一行动,发现晋A56***小型轿车行迹可疑。经查,驾驶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血液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周某某进行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15时分许,城区中队民警在龙山大街坡底线发现任某某(持C1驾驶证)驾驶晋AM7***小轿车,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任某某进行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15时05许,快反中队民警在龙山大街发现康某某(持A2驾驶证)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小轿车,经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罚款1200元、记24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康某某的驾驶证将被降级。
21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在天宁街发现陈某某(持B2驾驶证)驾驶晋A13***小型面包车,经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陈某某的驾驶证将被降级。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聚焦吕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