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清明期间野外祭祀用火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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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林草资源安全,坚持高标准保护,做好清明期间野外祭祀防火工作,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如下决定:

一、清明期间野外祭祀全面禁止下列行为:

(一)焚烧纸箔、纸扎、花圈、冥币等祭祀用品;

(二)燃香点烛、祭烟、燃放烟花爆竹;

(三)烧荒、烧秸秆、烧垃圾;

(四)吸烟、烤火、野炊;

(五)携带、留置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六)其他一切用火行为。

二、违反上述规定,由公安、林草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不服从管理,公开侮辱、暴力、威胁、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参加祭祀的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管。未尽到监管责任,引发火灾造成经济损失、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四、公安、应急、林草、消防等有关执法单位应当依托信息化监测预警平台,推动大数据信息技术在林草防火中的应用,建立人防技防联防工作格局,加强监督管理,及时处置火情火警,对野外祭祀用火发现一起,坚决依法查处一起。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委会应当全天候开展巡防巡查。充分发挥护林员的作用,加强山头田头人头坟头源头管控,在主要进山路口、坟墓集中区域设置林草防火醒目标志,设立临时检查站点和火种收缴箱,对进入检查站点的车辆、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登记,收缴代管火种,相关人员要自觉配合、接受检查。

六、林草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日常防火责任,切实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格遵守林草防火有关规定。

七、积极倡导通过举办家庭追思会、撰写缅怀文章、种植纪念树、敬献鲜花、网上祭祀等多种多样方式追思亲人、怀念逝者、寄托哀思,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现代文明的表达方式。广大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共青团员争做“告别陋习、崇尚文明”的先行者和带头人。

八、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本决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众安全防火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严防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九、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执法管理体制,明确执法责任主体,落实执法管理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查处违反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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