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6月4日,交口交警大队秩序股民警在县城二广场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J****3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涉嫌酒驾,经查:驾驶人赵某某,山西省交口县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49mg/100ml,属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赵某某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二:6月4日,交口交警大队秩序股民警在回龙乡回龙街巡查时,发现一辆小型汽车驾驶人涉嫌酒驾,经查:驾驶人张某某,山西省交口县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3mg/100ml,属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张某某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三:6月5日,交口交警大队秩序股民警在县城东环路新华小区段例行检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A****S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涉嫌酒驾,经查:驾驶人武某某,山西省交口县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mg/100ml,属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武某某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案例四:6月5日,交口交警大队秩序股民警在回龙乡回龙街巡查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J****8的小型汽车驾驶人涉嫌酒驾,经查:驾驶人郭某某,山西省交口县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该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饮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人郭某某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郭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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