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刘晋良)12月26日下午,交口县交警大队接到报警:桃红坡镇铁厂桥附近发生一起货车与行人相撞的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逃逸,车型、车号不详。
接到报警后,事故处理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案件发生在傍晚,嫌疑人撞人后驾车逃逸,性质极为恶劣。
大队立即成立了由大队长杨云珍亲自任组长的“12.26”逃逸案件侦办专案组,并启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快速组织开展现场勘查,提取现场遗留物证,全力追缉逃逸车辆。民警对现场勘查取证,调取了沿途监控视频并大量走访了周边群众,确定肇事车辆为一辆蓝色小货车,但因事发突然,无人看见车辆号牌。通过比对大量过往车辆照片和视频均未发现肇事嫌疑车辆。
警方走访了修车厂,通过比对遗留碎片,初步确认该车应为XX牌轻型货车。民警锁定嫌疑类型车辆后,在嫌疑车辆经过的村庄进一步展开了徒步地毯式摸排,在排查过程中共有三辆同类型的嫌疑车进入警方视线。最终,在交口县与灵石县交界处排查第三辆嫌疑车时,查获了肇事嫌疑车辆。经现场比对,嫌疑车辆车头缺失部位与现场遗留的碎片完全吻合,民警初步确定该车为肇事逃逸车辆。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嫌疑人承认了自己驾车撞人逃逸的犯罪事实。至此,交口交警不眠不休连续奋战了23个小时,最终破获了该起影响极其恶劣、性质极其严重的逃逸道路交通事故。
交口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交通肇事逃逸不仅违法,而且在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等方面还要“罪加一等”:
责任认定重——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损害赔偿重——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如构成交通肇事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考取。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交口交警再次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后,切记不要心存侥幸,要及时抢救伤者,并报警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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