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徐栋)2月17日下午,郭某某,在家饮用药酒后驾驶晋A****4小型汽车去往县城办事,行驶至迎宾街红太阳药店路段时被后方来车追尾。
经交口县交警大队事故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46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交口县医疗集团人民医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晋龙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血样进行司法鉴定,结果为46.9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经公安网查询发现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民警根据相关规定对郭某某无证、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合并处罚3000元。
交口交警提示广大驾驶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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