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县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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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县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耕地撂荒

和防止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耕地撂荒,防止耕地“非粮化” ,保障粮食安全生产,稳定粮食产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兴县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二、农村土地承包方撂荒其承包地,发包方(村民小组)在督促其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后仍不履行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指导村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农户、合作社、企业等采取代耕代种形式复耕,保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已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耕地,弃耕抛荒连续2年以上(含2年)的,按合同规定,发包方(村民小组)可解除土地承包合同,由发包方(村民小组)依法收回承包权。

四、对撂荒耕地的承包户,暂停发放该承包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待复耕后再重新纳入补贴范围。

五、按照“谁复耕、谁受益”的原则,利用撂荒耕地发展粮食生产的种植者享受粮食生产补贴政策。

六、在永久基本农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谷类、玉米、豆类、薯类等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耕地认定标准的作物,采取粮食作物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七、永久基本农田种植现状为中药材、油料、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相关政策引导向粮食作物种植。

八、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九、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严格控制一般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

十、坚决遏制新增永久基本农田“非粮化”行为,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违反法律规定及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作物。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举报电话:0358—6322416。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兴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6日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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