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缴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医保牵头,税务征缴,乡镇落实”的原则。把征缴工作作为系统工程,县政府落实参保主体责任,医保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与税务、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加强信息联动,将任务细化到乡镇、村的责任落实体系。
二、参保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非我县户籍但在我县居住的城乡居民。
三、征收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集中缴费时间为2023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25日,每月1日—25日可办理参保缴费。
四、筹资缴费标准
(一)2023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增加30元,达到640元。2023年预收2024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380元。
(二)继续执行新生儿“落地”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当年不缴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符合规定的职工医保中断缴费人员,当年退出现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以及刑满释放等退出其他制度保障的人员,在退出其他制度保障3个月内,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结束后可按规定补办居民医保参保手续,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待遇。(交城融媒)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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