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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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水平,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烧。在全县范围内实施全面禁烧,严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在露天场地焚烧秸秆。

二、明确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的秸秆禁烧管理工作。各乡镇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职责,严格日常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村(社区)委员会要制定禁烧秸秆村规民约,把责任落实到农户。各乡镇、村(社区)要成立灭火应急小分队,禁烧巡逻小分队,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扑灭;加强对收割机的管理,确保玉米留茬不高于10厘米;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快速沤肥等技术,或采取集中进行堆沤等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秸秆利用新技术,搞好秸秆综合利用。

三、严厉处罚。农作物播种收获季节,县公安、生态环境、农业、林业、交通等部门要坚持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巡逻检查,严厉查处秸秆焚烧行为。对违反规定,进行露天焚烧秸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投诉举报各种违规焚烧行为的权利,一经发现,及时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农业部门举报,举报电话0358—352304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城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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