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庞某旺驾驶晋KR****、晋K***6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4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340线(汾柳线)52KM+800M(中阳县马家峪村村口)附近时,与由东向西驶来由高某仓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行至该处停下等候时发生碰撞,造成高某仓一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根据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片、当事人询问笔录等情况,当事人庞某旺驾驶车辆起步行驶时未观察车辆周围环境,影响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引起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高某仓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过错行为是引起本起事故的又一原因。
当事人庞某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高某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庞某旺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高某仓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阳交警提示:行车过程中的路况复杂多变,驾驶人需高度集中注意力,随时观察路面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持安全车距,文明行车保安全,安全永远是回家最近的路。
[编辑:冯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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