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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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开展以来,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职,形成了与相关部门良好的监督协作机制,促进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有效运行,日前依法提前介入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4月13日对汾阳市场上流通的豆芽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有相关资质的河南省京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了检验检测,发现汾阳市浩浩豆制品加工部、建利豆芽批发部、古庄村根生副食经销部、寇爱军四处生产销售的豆芽中检出4-氯苯氧乙酸钠。

经查,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属禁止使用项目。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该案提前介入,召开案件联席会议,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焦点问题,罪名选择及证据采信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引导侦查机关进一步取证,形成了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服务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的工作合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汾阳检察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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