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至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240元。山西省人社厅6月8日重申,用人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克扣高温津贴。
据介绍,用人单位经常用3种方式克扣或拒绝发放高温津贴。一是发放冰糖、绿豆汤等实物充抵。但用人单位给高温下劳动者提供足够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是应尽义务,不得充抵高温津贴。二是有些用人单位认为职工少数时间在高温下工作,拒绝发放高温津贴。这种做法也是错误的,领取高温津贴是高温下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三是把高温津贴计算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加班工资、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企业将高温津贴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属违法行为。
我省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李晓并)
太原日报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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