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张艳)8月10日23时,当事人高某驾驶牌号为晋J***10的小型汽车在新高中路段被直属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当民警要求其出示相关证件时,“高某支支吾吾说自己忘带了。”经过民警再三追问,高某才出示相关证件,并最终交代,自己在饭间喝了点白酒,因怕交警处罚才谎称忘带相关证件。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酒精含量为22.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高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高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柳林交警提示】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请广大机动车驾驶人自觉拒绝酒驾醉驾危险驾驶行为、遵守交规、文明交通、安全出行。
[编辑:梁燕则]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聚焦吕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