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刘晨晨)8月19日,石楼县永盛机电公司附近公路摩托车与小型轿车相撞,摩托车驾驶员倒地受伤。
根据事故双方驾驶员回忆及调取事发路段监控探头得知:当时,乔某驾驶晋JRQ***小型轿车在该路段左转弯行驶时,未认真观察路面情况,与马某驾驶的直行无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发突然,双方都未能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马某被撞得摔过乔某车头,倒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
石楼交警认为:当事人乔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当事人马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乔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负次要责任。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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