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严查“我爱我家”公司违约案件
衣食住行,样样皆为民生所需。但往往也就是这些民生“小事”,会衍生出来众多烦心事。这可不,围绕着租房,在太原就发生一件让人们啼笑皆非的怪事。这件让人啼笑皆非的怪事,其实原因并不复杂,无怪乎一个“利”字。
先来看事情的来龙去脉:Y女士将装修一新、从未出租使用过的一套110平米房屋租赁给太原我爱我家公司,合同约定:租期三年,由“我爱我家”公司配齐家电家具再行出租,三年后归还房主时,家电家具归房主所有,“我爱我家”公司应保持房屋内原有设施符合正常使用完好状态。
只是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合同期满Y女士收房时却发现当初崭新的房间变了样,多处墙面有破损、污渍、涂鸦,沙发、灯具、椅子、床、床头柜均有损坏。“我爱我家”公司负责该房屋工作人员W女士表示,对Y女士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但她也没有办法,只能象征性补偿500元钱。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Y女士同太原我爱我家公司签订了合同,在合同存续期间太原我爱我家公司有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从法理上来说,倘发生品质降低而害及Y女士权利时,则应维护修缮、恢复原状。从这一点来看,太原我爱我家公司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违约责任。
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有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若拒不承担违约责任,太原我爱我家公司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有错就改,为时未晚。但令人遗憾的是,面对记者的调查采访,太原我爱我家公司明显是在推诿,是在“打太极”。如此这般视法律如儿戏,对于Y女士正当权益不管不问,这说什么都不应该是一个企业的态度。要知道,企业若是不遵守法律,若是不能承担起社会责任,那最终也走不长远。
俗语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任何人没有僭越法律的特权。对于太原我爱我家公司而言,也没有僭越法律的权力。希望太原我爱我家公司能够幡然醒悟,担负起应该肩负的社会责任。当然,此事件如何发展,民众合法权益如何维护,相关部门也应给社会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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