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城县公安局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登记的公告

黄河新闻网 > 吕梁频道 >  法制交通

为纵深推进“夏季行动”走深走实,助力平安交城建设,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全力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流动人口申报责任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是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旨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确保社会治安稳定和公共安全。户籍在交城县以外的人员,到达交城县辖区居住10日以上的属于流动人口,应当申报居住登记。

(一)流动人口申报途径:

1.持相关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进行现场登记。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就业、就读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居住地派出所发放登记凭证,登记满六个月可申领《居住证》。

2.通过“山西公安”网上申报。

关注“山西公安”微信公众号→民生警务→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实名注册后根据系统提示填报信息,在手机上申领居住登记,登记满六个月可申领《电子居住证》。

(二)流动人口居住证权益保障:

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参与居住地有关社会事务、社会组织、社会保险、住房保障、法律援助、义务教育、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医疗防治、申办出入境、身份证等应当享有的权力。

二、出租房屋申报责任

租赁房屋备案登记是出租人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旨在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社会治安稳定。

房屋租出24小时内出租人持相关资料到辖区派出所办理租赁房屋登记报备,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一)租赁房屋登记申报途径:

私有房屋出租的:房屋出租人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单位可委托专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出租条件的,公安派出所予以登记。

(二)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按照《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房屋出租人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要明确告知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或者假冒伪劣商品;严禁在出租房屋从事“黄、赌、毒”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3、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承租人是外来流动人员的,应当督促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4、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用人单位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0日内报告居住地公安派出所。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流动人口未按规定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申报登记。

(二)依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基本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处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三)依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组织、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四)依据《山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经营管理机构以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项目管理、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城县公安局

2024年8月12日

[编辑:梁燕则]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