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9月4日10时44分,任某驾驶晋AN***9的小车行驶至汾孝大道2公里700米处超速51%,被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驾驶员作出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6分处罚。
案例二:9月15日16时21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韩石线6公里处例行检查时,发现晋J6***2五菱牌小型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内违法载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李某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
案例三:9月15日22时5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西河路例行检查时,发现晋J****6绿色江铃牌轻型货车驾驶人李某明有饮酒驾驶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达醉酒阈值涉嫌醉驾,后经血样鉴定酒精含量为135.3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案例四:9月16日10时07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国道307线巡逻中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晋A7***V的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2人,根据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其驾驶人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案例五:9月16日12时31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辖区国道307线例行检查时,发现晋AV***5号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内违法载人,根据法律规定,驾驶人陈某增因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违反规定载客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驾驶证记3分。
案例六:9月17日22时34分许,汾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学院路例行检查时,发现皖DF***6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驾驶人任某丽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mg/100ml,任某丽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法律规定,民警依法对任某丽进行行政处罚。
[编辑:刘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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