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不可为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但是依然不乏有“以身试法”者,终难逃法律严惩!
案例一:
10月24日13时许,交口县交警大队温泉中队民警在双池镇开发街段设置临时执勤点,查获马某某醉酒驾驶晋A***4的小型轿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达到3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的标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案例二:
10月24日14时许,温泉中队民警在双池镇欣荣街,驾驶员郭某某醉酒驾驶晋A***0的小型汽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乙醇含量达到127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将驾驶员郭某某带至交口县宏康医院抽血,并委托山西省平遥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30.4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交口交警提示:安全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需要每一位交通参与者共同维护,酒醉驾是安全出行的最大隐患,请广大驾驶人切勿心存侥幸,酒后驾车。真正做到文明守法、安全出行!(交口县交警大队温泉中队)
[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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