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交警大队对城区车辆乱停乱放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告知

黄河新闻网 > 吕梁频道 >  法制交通

    黄河新闻网吕梁讯:以下机动车驾驶人违反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不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设置的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机动车的,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十二项规定,处100元罚款,不计分。请车主及时到政务大厅处理。

    石楼交警温馨提示:珍爱生命,安全驾驶。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