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交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一日内先后查处了4起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对驾驶人周某某、康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分别依法作出相应处罚。
当日14时许,夏家营中队民警在大辛村义南线路口开展统一行动,发现晋A56***小型轿车行迹可疑。经查,驾驶人周某某(持C1驾驶证)血液酒精含量为3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周某某进行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15时分许,城区中队民警在龙山大街坡底线查获任某某(持C1驾驶证)饮酒驾驶晋AM7***小轿车。经检验,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任某某进行驾驶证暂扣6个月、记12分、罚款1000元的处罚。
15时05许,快反中队民警在龙山大街查获康某某(持A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未悬挂号牌小轿车。经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罚款1200元、记24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康某某的驾驶证将被降级。
21时许,城区中队民警在天宁街查获陈某某(持B2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晋A13***小型面包车。经测试,其体内酒精含量为6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民警对该驾驶员进行罚款1000元、记12分,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同时,陈某某的驾驶证将被降级。 (王唯)
吕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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