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根据制定的《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即日起发生的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不会再因城乡身份差异而导致赔偿金额不同。该《意见》的出台既符合我省经济发展现状,也体现了对人身权利的平等保护和优先保护。
该《意见》指出,在适用范围上,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的适用涵盖全省三级法院,即在我省所有法院受理的所有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民事案件中均适用城乡统一标准。在适用标准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均按照我省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统计数据计算;案件中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在适用时间上,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标准,而不是以“未生效案件”或“立案时间”作为标准。(记者闫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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