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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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市关于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决定,结合我县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文水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6日零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应急响应要求,迅速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一、从1月26日零时起,对我县火车站、客运站等交通站,高速路出入口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县界出入口全部实施设卡管控,对出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发现体温异常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二、对所有市外返乡人员和外市来文人员逐乡逐村逐户逐人进行摸排。对来自湖北及其他重点疫区省份返乡人员和外来人员逐一排查登记,必须自觉做好自我隔离,居家观察14天,必须接受所在乡镇、村委会健康状况监测,做到人盯人。若出现发热、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要立即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排查、诊治,确保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

    三、县、乡、村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组织培训、群众集会全部取消。各旅游景点、文化场馆、体育馆(室)、健身场所、洗浴场所、网吧、电影院、KTV、棋牌室、台球厅、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一律暂停营业。婚丧嫁娶等宴席一律叫停,各宾馆、饭店、酒店一律不得承接婚丧嫁娶等宴会活动,已经预定的一律取消。各学校、文艺体育培训机构等举办的教育、文艺、体育等培训班、培训活动一律取消。宾馆、酒店要对入住人员如实填写健康登记表,每天测量体温。对来自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地区的入住人员,必须全部登记。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必须立即实施隔离,并向县卫体局报告。

    四、全县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全部暂停营业。如发现私自营业的,及时拨打12315热线举报。

    五、对全县所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和农贸市场、车站、商场等人群聚集场所进行定期通风、清扫、消毒。对已暂行关闭的景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KTV、网吧、餐饮单位等同时做好通风、清扫、消毒工作。

    六、禁止野生动物交易,集中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等重点场所,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隐患排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七、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周围有可疑病人或与患者密切接触者,必须及时给予劝解或向相关部门反映,及时拨打12320卫生热线举报。对瞒报、漏报、迟报疫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发热病人必须佩戴口罩,到指定的发热门诊就诊;对故意隐瞒病情并造成疾病蔓延者,以及知情瞒报或容留可疑病人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对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隔离措施而拒不接受隔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强制隔离措施。

    十、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发改、工信、农业农村、市场等部门要保障各类日常生活物资的稳定供应,对制售假冒伪劣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非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从严处罚;对造谣惑众、借机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要严厉从严打击。

    十一、对违反本通告行为,拒绝检查、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县卫体局会同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县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及各乡镇(办事处)全体工作人员立即中止春节假期,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由文水县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文水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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