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刘晨晨)3月16日,石楼交警接110指令,称辖区转盘附近公路两小型轿车剐蹭,无人员伤亡。
事故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察得知:张某驾驶的晋AY41XX号小型轿车在该路段行驶时,与公路右侧驶出的晋AA6TXX号小型轿车相撞。询问中,民警发现张某浑身散发酒气,涉嫌饮酒驾驶,当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张某酒精含量为:209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后将其带至石楼县人民医院抽血并送检,于次日收到山西省交口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从张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9.29mg|100ml。
石楼交警认为: 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九十ー条之规定,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醉酒驾驶,车辆被撞,承担对方车损的同时,还要接受刑事处理,着实是多灾多难,惨不忍睹,可这一切都是自己造成的,谁也无法埋怨。
[编辑:梁燕则]
- 黄河新闻网
-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
- 山西省委社情民意通道
聚焦吕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