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男子宗某与父母擅自拆解电池,并将废液直接排到地上,造成环境污染。6月8日,万柏林区法院发布了这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宗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还被判令赔偿公私财产损失。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宗某从清徐县以及忻州电动车市场等地,收购废旧电瓶105余吨,其中含铅酸液约23吨,干电池约80余吨。随后,宗某在未取得危险废旧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父母宗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用的万柏林区寨沟旧村厂房内,擅自拆解铅酸蓄电池20余吨,并通过暗管、渗坑方式将拆解的铅酸蓄电池废液直接排放到厂房外的土地上。经司法鉴定,宗某违法拆解废铅酸蓄电池排放电解液污染土地面积约759平方米,土方量约503立方米,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约为40余万元。
万柏林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组织、筹划、实施废旧电瓶的收购和销售,安排宗某某、郑某某拆解电瓶,倾倒含有铅、镉等重金属的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宗某等人拆解电池造成环境污染,应当对拆解电池造成的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对其拆解电池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生态恢复,或连带赔偿相对应公私财产损失40余万元。被告人宗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被告人宗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被告人宗某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万柏林区检察院经济损失费40余万元。(记者刘友旺 通讯员杨林运)
太原晚报
[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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