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徐栋)案例一: 4月18日晚,郭某某酒后驾驶晋J****2去给别人帮忙,行驶途经桃临线8K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交口交警大队事故股民警检测出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0.4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民警根据相关规定暂扣其驾驶证、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4月19日中午,郭某某和朋友喝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晋J****9回家途经交口县康石线13KM处(石口乡川口村路段)时,被联合检查的交口县交警大队秩序股、城区中队、康城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快测仪检测发现郭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4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民警告知其处罚标准时驾驶员不断求饶诉苦。
民警根据相关规定,依法暂扣其驾驶证6个月、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交口交警提示:生命无价,酒后禁驾!
[编辑:白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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