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刘晋良)2021年4月18日21时58分,郭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JUQXXX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24线行驶至双池信达煤业路段时,追尾田某某驾驶的晋JK8XXX号小型轿车,致两车均损坏。
经警方现场检测:郭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50.46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交口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当事人郭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予以一次性记12分并处罚款1000元的处罚。
[编辑:白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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