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楼县人民政府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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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部署要求,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林草区实施禁火,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

从即日起至2025年6月15日。

二、禁火区域

石楼县所辖9个乡镇(街道)行政辖区内森林、林草地、生态绿化工程区及所有林草地林缘300米内范围。

三、禁火要求

(一)各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是禁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驻地国有林场、石楼县公安局及下辖派出所要紧密配合,通力合作。

(二)禁火期内,凡进入禁火区域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严禁进入禁火区。经批准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各种机动车辆严禁携带火种,必须配备防灭火装置、器材,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接受县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禁火期内,严禁在禁火区域内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明火照明、烧灰积肥、烧秸秆、烧荒、吸烟和野炊等,杜绝一切森林草原火灾隐患。严格执行移风易俗规定,提倡在规定的集中祭祀点祭祀,安全祭祀、文明祭祀。

(四)禁火期内,坚持“见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的原则,严防野外用火。林区内居民进出入,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履行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林区流动人员、中小学生、牧工、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管理和宣传教育。若违反森林防火规定或引发森林火灾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森林、林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对其所经营(管护)的范围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四、处罚措施

封山禁火期间,对违反本命令的一切人员,特别是携带火源进山入林引发火灾的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禁火工作中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问责。

五、举报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监督工作,如发现违反禁火规定的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电话:0358-5723408。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楼县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冯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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