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 2019年9月30日15时15分,刘某驾驶小型轿车,在石楼县南沟村附近公路上,与对向行驶的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调查了解,石楼交警认为:当事人刘某与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刘某、张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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