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徐栋)3月28日,张某某与朋友喝酒后在交口县城游玩,晚上21时12分驾驶晋A****A白色别克车回家途中,行驶至迎宾街建行门口时被交口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71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某未带驾驶证、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元,驾照暂扣6个月,扣13分、扣留机动车的处罚。
交口交警温馨提示: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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