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有责!超速占道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超速占道小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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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河新闻网吕梁频道讯 2019年6月9日16时30分许,胡某辉持的C1型驾驶证驾驶的晋J05***号轿车,沿中阳县苏乔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青蒿村附近时,因超速占道行驶,其车头左侧与反向超速占道驶来的由胡某平无证驾驶的无牌红色125型二轮摩托车车头左侧碰撞,致胡某平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胡某辉驾驶机动车超速占道行驶、胡某平超速占道行驶且无证驾驶摩托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认定:

    当事人胡某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当事人胡某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承担本起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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