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新闻网吕梁讯(徐栋)5月24日,交口县水头镇刘某某酒后驾驶晋J****2行驶至龙泉街一广场时被查。
经呼气式酒精仪检测发现其血液酒精含量为67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标准,刘某某一直求“饶”,但法不容情。
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刘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驾照暂扣6个月,一次性记12分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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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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