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吕临线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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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9号《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相关单位共同研究,吕临线铁路安全保护区已经划定。现将我县境内铁路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公告如下:

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城市市区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为12米,其他地区为15米。

铁路安全保护区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二、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四、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特此公告

方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3日

 

[编辑:张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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